当前位置 >> 毕节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奖助学金 正文

搜索

 

热点信息


毕节学院“光华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作者/来源:毕节学院学生资助中心   发布日期:2007-10-24 16:40:26  点击:

 
毕节学院光华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报效祖国,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台湾光华教育基金会在毕节学院设立“光华奖学金”。为使“光华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华教育基金会于1989年成立,先后在北大、清华、复旦等25所高校设立“光华奖学金” ,毕节学院是第26所设立“光华奖学金”的高校。“光华奖学金”以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光大中华文化为宗旨,以爱国家民族的学生为对象,光华教育基金会每年出资40万元奖励毕节学院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少数民族学生。
第三条  光华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其中少数民族学生的得奖比率,不少于少数民族学生在校的比率。
 
第二章  光华奖学金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光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光华奖学金评审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
第五条 光华奖学金分为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特等奖1500元/人,每年奖励24名学生;一等奖1000元/人,每年奖励180名学生;二等奖800元/人,每年奖励190名学生。
第六条  名额分配。各系获资助学生名额依据下列公式分配:
各教学系获奖学金学生名额=
学校确定的奖励名额
×各教学系应参评的学生数
全校应参评的学生总数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三章  光华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光华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民族,品行优良;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执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章制度;
    3、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乐于奉献;
    4、家庭经济困难;
    5、生活俭朴,无不良嗜好和不良消费现象;
    6、学习刻苦努力,积极进取,综合测评成绩优良;
7、少数民族学生优先。
 
第四章  光华奖学金的申请、评审和颁发
第八条 光华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定,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10月15日前各系初评并推荐,10月28日前学校评选完毕,11月举行颁奖典礼,由光华教育基金会派代表参加颁奖。 
第九条  评定程序:
1、各系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9月25日前提交给所在系,申报表格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下载。
2、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系申报学生的材料进行初审并确定推荐名单,推荐名单在本系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个人申报表、推荐材料及推荐名单汇总表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被推荐人申报材料,将审查名单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送学校“光华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学院召开颁奖大会向获奖学生颁发“光华奖学金”及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毕节学院学生管理资助中心 版权所有
  地址:毕节学院第三教学楼二楼
  制作毕节学院信息化管理中心 林宏